1、在信用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信用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2、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3、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
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4、农村信用社贷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5、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贷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6、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7、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8、农村信用社贷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