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交易犯法吗?
看新闻说破获了一个特大操作期货市场案,根据描述看起来像是程序化高频交易,只是 确实很高频,为什么这么做会违法?如果个人也开发出这种程序来,自己操作是不是也是违法的? 新闻链接如下: 特大操纵期货市场案破获 公司资金从600万变20亿
首先我想说,这至少是一篇不合格的新闻报道,概念混淆之多简直不忍直视。
伊世顿账户组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格,实现包括自买自卖(成交量达8110手、113亿元人民币)在内的大量交易,利用保证金杠杆比例等交易规则,以较小的资金投入反复开仓、平仓,使盈利在短期内快速放大,非法获利高达20多亿元人民币。
“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单从字面上看,不知道这个行为本身哪一点犯法,然后在一段“定罪”的文字里,用这句话开篇,真是诛的一手好心。
"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格",这段话初读十分匪夷所思,所谓申报价格,大概是指报限价单,是一种不保证成交的委托单,人家觉得市场价格不合理,报单偏离市场价格又有什么问题呢?往下看,才明白:
该公司账户组……成交价格与市场行情的偏离度显著高于其他程序化交易者
如果说的并不是“申报价格”,而是“成交价格”,那显然是很有问题的。但是逻辑上,下一个疑点就是:为什么能在偏离市场行情的价格上成交?要知道“市场行情”本身指的就是成交价格,你总不能说市场行情偏离了市场行情吧?
看到这真的很为文章作者理解能力和文笔捉急。那我们就脑补一下,这个“违法行为”到底在哪里可能出问题。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个背景知识,即中国期货市场上的“市场行情”,一般而言指的是交易所每500毫秒一次发送的市场快照及上次成交情况。这个“行情”数据本身就是一个阉割过的产物,有大量的委托单(Order Book)变化情况,以及成交信息是被过滤掉的,除交易所自身外,大家都收不到这些信息。文中所指的“市场行情”,实际上应该就是指这每500毫秒一次的“上次成交”价格。但是因为500毫秒内实际上发生的成交往往多于一次,那么那些被交易所人为过滤掉,没有发出来的成交,它们的价格确实很有可能偏离被作为“市场行情”的“500毫秒中最后一次成交的价格”。
好了,有了这个背景知识,我们来看问题可能出在哪里。“成交价格与市场行情的偏离度显著高于其他程序化交易者”,这段话显然是在说,这家公司的成交价格的确和一般的程序化交易者有所不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以及为什么它们要这么做呢?沿着原文往下看:
今年6月初至7月初,证券期货市场大幅波动,伊世顿公司在交易沪深300、中证500、上证50等股指期货合约过程中,卖出开仓、买入开仓量在全市场中位居前列,该公司账户组平均下单速度达每0.03秒一笔,一秒内最多下单31笔,且成交价格与市场行情的偏离度显著高于其他程序化交易者。以6月26日的中证500主力合约为例,该公司账户组的卖开量占市场总卖出量30%以上的次数达400余次;以秒为单位计算,伊世顿账户组的卖开成交量在全市场中位列第一的次数为1200余次;其卖开成交价格与市场行情的偏离度为当日程序化交易者前5名平均值的2倍多。
从这段可以看出,这家公司的交易量非同一般,这一点的确非常可疑。再结合之前所说的“实现包括自买自卖(成交量达8110手、113亿元人民币)在内的大量交易”,我大概可以猜测,这个“成交价格与市场行情的偏离度显著高于其他程序化交易者”,实际上很可能是通过大量的自成交实现的。
我们知道,大家手里都只有500毫秒更新一次的市场数据,那么事实上500毫秒内的市场是什么情况,完全是一个黑盒,但这段时间内,市场上又的的确确在发生着一些事情。你在500毫秒内开出一张买单,理论上没有人会在下一次数据更新前看到这张单,所以当然不会存在“因为看到了一张买单而主动愿意成交”的对手盘,在这种情况下,这张单会不会被成交,完全是一个随机事件。这实际上就是目前国内大部分交易者所面临的困境:市场行情数据太不给力了!
但是,如果考虑到自成交的应用,这种情况事实上又是可以操作的。市场上的确不存在“因为看到了一张买单而主动愿意成交”的对手盘,但是还确实就有一个人可以做“因为知道一张买单的存在而主动愿意成交”的对手盘,那个人就是你自己!
这样想,整个逻辑就比较清晰了。该策略通过高频挂单,“该公司账户组平均下单速度达每0.03秒一笔,一秒内最多下单31笔”,再加上自成交,那么实际上就是通过大量自买自卖行为,人为的在500毫秒内制造出比官方“市场行情”更多的成交数据。
更多成交数据的价值在哪里?就在于有了具体的成交,你就可以知道市场的深度(Order Book Depth),比别人多知道这一点信息,自然就有办法设计更好的交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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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来回答这个问题,这种交易行为“犯法”吗?我并不是法律从业者,不能判定“犯法”与否,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自成交肯定是违反交易所规定的恶劣行为。通过自成交来制作盈利的交易策略,至少我们可以说是一种作弊行为。
再加上其他人所说的,通过绕过期货公司柜台系统取得直连交易所的通道,开多个交易账户规避自成交审查等,都是明白无误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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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点思考,在国内市场上,仅仅通过这一点技术作弊手段,竟然可以在短时间内创造如此的暴利,这到底说明了什么,值得大家深思。
如果没有更有力的证据证明伊士顿的“操纵市场”行为,那么这个暴利策略只能解读为国内的市场博弈程度确实太弱了,弱到两个老外进来做纯技术的高频交易都能翻天覆地。如果这就是事实,那我们是不是更应该重视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量化、高频交易不同于主观类型的交易,一切都可以用数据和计算说话,如果我们的市场上有更优质的数据,更详细的交易记录披露,又何至于留下如此巨大的投机空间?
高精度交易数据,高速下单系统,这些在成熟市场上都是早就普及的技术,并不是什么神奇魔法(数据:如果有所有投资者的所有股票委托、交易、持股数据,都有哪些有意思的测算内容? - 袁浩瀚的回答,速度:高频交易软硬件是怎么架构的?)。无论从任何角度看,技术发展一定会带领市场发展到这个程度,就像以前人们出门只能靠腿,现在却有了飞机高铁一样。真正导致不公平的,恰恰是在技术成熟时通过政策限制不向普通人开放这些优质服务,那才会导致因为种种机缘获得这些服务的人取得压倒性的优势。
希望有一天我们的国内量化选手能不再只是在这收到种种限制的市场中挣扎求生,而是可以练出神功,成为国际市场上真正的高手。那时也不用再炒作这种“外资神秘黑科技在中国市场呼风唤雨”的新闻。我们也能在镜子里看到没有受过欺负的脸,不好么?
中金所的指引和条例是自律性的,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个事件适用的是证券法。可能触犯的其实是虚假申报操纵,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说“可能”就是因为目前的信息并没有哪一条明确构成达到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节录)
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数股份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是;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