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承兑空头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秉承“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的原则。如果承兑人拒绝承兑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拥有追索权利,可以通过当地律师事务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指的是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之前,应当由付款人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不能是同一人。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