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渣打银行、花旗银行、星展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美国银行、瑞穗银行、法国巴黎银行、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恒生银行、满地可银行、挪威银行、荷兰合作银行、西班牙对外银行等。
外资银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一、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二、外国金融机构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三、外国银行分行。
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实施细则》规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首先要设立非营业性的代表处,申请者的基本条件是申请前3年连续盈利。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