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元的医疗保险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居民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按照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非在职研究生。
四、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其他人员。
如果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则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公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二、因交通肇事和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违法、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行解决。
四、因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公伤、生育有关规定解决。
非功能性整形、整容、减肥、增高等各类矫形类手术和验光配镜、视光矫正发生的费用,不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