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00%的限额保险赔偿责任。
2、若被保险车辆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0%的限额保险赔偿责任。
3、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第三险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4、若还有不足以赔偿部分,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或者保有人则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保险第三人。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与车辆损失险不同,它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