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券商签订股票交易委托协议。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券商买卖股票。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券商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三、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四、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指令应当包括:股票账户号码、股票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证券交易所及券商要求的其他内容。
五、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券商买卖股票。
六、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七、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券商会在确认后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券商按照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券商会按照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也会按照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券商按市场价格买卖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