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性金融指的是在向员工提供金融服务的时候,侧重于盈利的金融组织。现代的合作金额组织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在随后的一百多年中,合作金融机构不断的发展壮大,逐渐具备了以下几个特征:
(一)自愿入股。合作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她在进行企业经营时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都是由合作者入股提供的。而在入股的过程中,合作金融机构承认合作者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并且合作者的入股必须是自愿入股。合作者获得的股权,代表着合作者个人对财产的最终所有权。这不仅代表着合作者参与经营活动的资格,还是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权益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民主管理,权责明确。合作金融机构在运营的时候,要采取能够体现合作者主体的民主管理运营体制,还要遵循权责明确的原则。这就导致合作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经常表现为: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制定规则、执行规则和监管规则的不同职能部分相互制衡。
(三)优先服务合作者。合作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服务的时候,要贯彻优先向合作者提供服务的原则。这主要是因为合作金融组织是合作者的利益共同体,而合作者的利益的体现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体现在低成本获得各种金融服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