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不同。基金GP通常出资1%,基金LP通常出资90%。
二、参与状况不同。基金GP负责基金运营,基金LP不参与基金运营。
三、收益不同。基金GP承担无限责任提取20%的收益,基金LP承担有限责任提取80%的收益。
四、主体形式范围不同。基金GP的主体形式范围较窄,基金LP的主体形式范围较为宽泛。
五、定义不同。基金GP指普通合伙人,基金LP指有限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由于我国法律有所禁止,所以基金GP的主体形式范围较窄。但是,基金LP的主体形式可以是投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当基金GP是自然人的时候,是无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