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马仕和路易威登都曾当中原被抢注,啊底一个
为啥爱马仕输了,路易威登却赢了
爱马仕公司的“爱马仕”商标和路易斯威登公司的“LVMH”商标都在中国被抢注,而爱马仕公司在诉讼中败北和路易斯威登公司成功撤销抢注商标,结果截然相反,以下是本人的分析:
1.“爱马仕”商标在中国并未注册,而后某制衣公司向向商标局提出“愛瑪氏”商标注册,爱马仕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未被采纳,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裁定,准予“愛瑪仕”商标注册。8年后,爱马仕公司向商评委又提出复审,商评委裁定维持“愛瑪氏”商标。之后爱马仕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纠纷的关键点在于:“爱马仕”在中国属于未注册商标,其不能受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而未注册商标在中国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爱马仕”作为未注册商标,而法院认为其也并未构成驰名商标(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是因为爱马仕公司举证其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形成时间都晚于“愛瑪仕”商标申请日 )。爱马仕公司也不能证明制衣公司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愛瑪仕”商标。且在法院认定“爱马仕”非驰名商标的基础上,爱马仕公司8年后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主要依据为《商标法》规定的救济期限是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0天的异议期及注册日之后的五年 (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这一案件主要体现了中国对注册商标的优先保护,鼓励商标注册。先使用人若没有积极寻求注册,就应当承担他人抢先注册并禁止其继续使用的风险。而爱马仕公司也没有保留充分有利的证据证明其符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2.路易斯威登公司的“LVMH”已注册国际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优先权日早于中国公司注册的“LVMH”商标,因此其受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但其同样不能举证其在中国为驰名商标。故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同类或类似商品。法律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公司的“LVMH”商标注册21类,与路易斯威登商标注册14类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判决原文如下:
“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材料通常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存在差异,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除保温袋外的其余商品也可以贵重金属为原料制作,并在实用的同时被赋予某种艺术品的功能,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如贵重金属制的艺术品、金银制品(餐具刀、叉和勺除外)”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甚至于原材料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关联性。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套的烹饪锅、食物保温容器、盆(容器)、饭盒、筷子、碗、瓶、铁勺”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如贵重金属制的艺术品、金银制品(餐具刀、叉和勺除外)”构成类似商品是正确的。”
因此,中国公司注册商标“LVMH”的商品与路易斯威登注册商标“LVMH”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且商标本身构成近似,而路易斯威登的商标申请在先,故中国公司侵权。路易斯威登在对其自身的商标保护取得了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