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属于第三部门。第三部门是指既不是政府的某个部门或下属组织,又不是追求组织拥有者的私人物质利益,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组织部门。第三部门也称为“非政府组织”、“非市场组织”、“非盈利组织”、“志愿组织”。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我国的第三部门包含法定社会组织、草根社会组织、准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政治性、宗教性、宗教组织)。法定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草根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单位下属社会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准社会组织包括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自治组织。中国政治背景下的社会团体,属于第三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能包含所有的第三部门在内。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