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知: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