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报披露时间必须在4月底公布完毕,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查看具体的一季报披露时间。如果公司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一季报披露,应当发布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在下一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如果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时,需要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如果不存在较大差异,则不需要在下一定期报告披露前再次披露业绩预告。
如果上市公司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在预约披露日期披露季报的,会提前3个工作日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新的披露日期,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季报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