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可以前往当地社保局咨询具体事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家属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每个地区的丧葬补助金额度不同,法定继承人应当以当地社保局的规定为准。
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这十个少数民族的职工死亡后,在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上再增加50%。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供养1人者,救济金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3年4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570元发放;孤身一人的,增加30%。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