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在1996年,根据《保险法》的要求,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它承继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部的人身保险业务。而在1999年3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在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保障的时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在履行保险义务的时候,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对保险合同有相应的利益,并且法律承认这些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的时候,需要充分而准确地告诉投保人所有和保险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这一告知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的行为。
(三)近因原则:在判断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时,应当以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为事故原因。也就是要以因果顺序寻找事故原因。
(四)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最主要的作用是提供保障。因此,在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时候,赔偿金额应该刚好能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而不应该让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