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共有四项,分别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这四大保险原则是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主要作用就是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利益,为了更好的发挥保险的作用。
保险利益原则又叫可保利益,如果保险对象遭遇了不幸事件后,投保人如果有财产损失,就会对投保人的财产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原则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让保险活动充分的发挥减少损失的作用,所以保险利益原则不可偏废。根据最新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父母、本人、配偶、子女、赡养或是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民法中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当事人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保险相关事项。主要通过保险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以及保险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及弃权义务;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要确定近因,首先就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要想确定因果关系只能从原因或者结果推断。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或者是损害,可以充分的获得补偿。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对象损毁导致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否则就算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保险人却没受到损失,那就没办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