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在发行结束日起六个月后,如果持有者符合约定条件,持有者可以通过报盘的方式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由可转债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可转债发行人会按约定向可转债持有者换发股票,但是可转债持有者有选择的权利。可转债持有者可以选择转换股票,也可以不选择转换股票。
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持有者当日买入的可转债可以申报转股,也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转换后的股票可于转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上市交易。
可转债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持有者还是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的。持有者需要注意,可转债转股的最小单位为1股。如果持有者申请转股后,所剩的债券面额不足1股,发行人会支付相应的利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