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9年9月,国内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能为精神疾病承保,但是精神病人是可以参加医疗保险的。
据统计,神经精神类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并且仍有迅速增长的趋势。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保险成为了生活中必要的成分。
如果身边的亲人患有精神疾病,想要给他购买保险,购买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是可以的。
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按照此项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得为精神病人,当然精神病人也不能成为投保人了。
如果要买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的话,可以指定精神病患者的亲人为合同的受益人。
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这里的意思是在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要指定受益人,要经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同意。否则,指定的受益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