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经济合作社的前身是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但是这个互助组织和现在的农村合作社有着本质区别。农民互助组织建立的大背景是土地私有,即土地是各家各户的,合作社只是在农忙季节调配劳动力进行生产活动。而现在农业经济合作社使用的是集体土地,并且在建立时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并进行了依法登记,是有营业执照的合法法人组织。
简单来说,经济合作社就是村民用自己土地当作股份入股,成立的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组织。举个例子,比如经济合作社将土地出租给工厂作为工业生产用地,那么按照签订的协议,年底经济合作社就要按照农民的入股股数进行相应的分红,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村闲置土地,也能够让入股的农民获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