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上市后,员工在处理期权上面都发什么




比如税务方面等等,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需要准备什么吗? 欢迎给后来人分享。





为了吸引人才,现在越来越多公司开始做股权激励,给员工发期权。而很多有能力的员工,也主要是冲着期权而加入公司。期权,成了员工最重要的福利。




也有不少朋友拿着他们厚厚的、或者英文、或者中文的期权协议,忐忑不安的问我,他们是不是就真的能拿到这个期权,是不是以后真的能变现、拿到真金白银,万一公司不认账怎么办?




今天,咱们就来说说员工拿着期权协议、公司不认账的一个故事。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你看,我连当年员工告公司的判决书都找出来了,附在文后。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搜搜判决书,都是公开的内容。




故事中的“公司”是搜房网,“员工”则是孙宝云,他在搜房网成立第二年就加入,担任过副总经理、总编辑等职务,但是在干了9年后、公司快要上市前被辞退。

孙宝云加入北京搜房公司后,2001年和2002年一共被公司授予了55000股的期权。孙宝云与公司的期权协议,是跟搜房网的境外母公司,咱们就叫搜房公司吧。




孙宝云和搜房公司在期权协议中约定,一部分期权分三年成熟,从孙宝云加入公司之日起,每年可行权三分之一;另一部分股权分四年成熟,从孙宝云加入公司第二年起,每年可行权四分之一。




关于被辞退后期权如何处理的问题,期权协议中有这样一段话:“当受让人因其他原因终止同公司的雇佣关系时,则所授予的期权在雇佣关系终止日起的30天后终止,股票期权中尚不能行使的部分将失效。”




期权协议中还明确说了行权时每股的价格。我算了一下,这些股份行权价格总共是11.5万港币。今天,2016年3月22日,搜房网的股价是每股5.95美元,这些股票的市价是32.725万美元。




也就是说,孙宝云掏11.5万港币行权、买下这些股份,现在可以卖出32万多美元,差不多赚小200万人民币。据说搜房网正准备回归A股。如果这样,等回归A股后再卖出,估计能赚的更多。




此后,孙宝云历任网站内容总监、副总经理及总编辑等职务、二手房集团总部担任大区总经理。但是,事情并不是这样顺利发展下去,“加入创业公司、上市、变现、成为白富美”的梦想,马上遇到了当头棒击。




2009年6月2日,北京搜房公司向孙宝云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2009年7月1日起与孙宝云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北京搜房公司起草了离职协议书,约定了一系列的离职赔偿,并且明确说“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孙宝云最后还是签了这份离职协议。




然后,在2009年6月23日,也就是离孙宝云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还有7天的时候,孙宝云给搜房网的创始人、公司董事长莫天全发邮件,要求行权、认购期权。莫天全回复说,你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目前还没有员工行权过,等公司做好方案再跟一起解决吧。




正式离职之后,7月9日,孙宝云又跟莫天全通了电话,继续说这个事情。这时候孙宝云留了心眼,对电话录了音。莫天全在电话里说,他认可这个事了,在处理这个事情的时候会把孙宝云包含进来。




孙宝云可能还是不放心,几天之后,又通过邮政快递EMS正式发了期权行权的书面通知;到7月25日的时候,又跟莫天全通了电话、录音了。




时间过了一年,2010年9月,搜房网正式登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但是,搜房网还是没有通知过孙宝云行权。孙宝云慌了,立刻向莫天全发邮件问行权的事情。公司开始支支吾吾,无论孙宝云怎么要求,公司都没有给他办期权行权。




于是,2011年,孙宝云搜房网告上了法庭。孙宝云起诉的时候,搜房网的股价是每股19.95美元,算下来孙宝云手里的期权市值是100多万美元。




在诉讼中,搜房网当然还是各种不承认。




搜房网说,《离职协议书》写明了,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法院说,离职协议是孙宝云跟北京搜房公司说劳动关系解除的事情,不是说期权的事情,孙宝云没有明确说放弃期权协议里的期权。




搜房网说,期权协议里说离职时未行使的期权失效。




法院说,期权协议里还说呢,期权在雇佣关系终止日起的30天后终止,不能行使的部分才失效。孙宝云劳动关系终止是7月1日,也就是在7月30日之前都可以还有期权。他在6月23日、7月9日、7月11日都通知说要行权,并没有过截止时间。




搜房网说,莫天全跟孙宝云发邮件、讲电话,都是莫天全自己的行为,不代表公司。法院说,那时候莫天全是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当然是代表搜房公司的。




搜房网说,孙宝云离职的时候没有让他行权,是因为公司马上要上市,要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所以没有任何人行权,连创始人莫天全自己都没有行权;上市之后,因为孙宝云离职,他的期权又上市后的存量股份中,现在没有对应的股份给他行权了。




法院说,那是你们公司自己内部的事情,是为你们自己利益考虑,不愿为孙宝云办期权行权,又不是什么客观障碍。如果搜房公司没有预留股票、导致最终孙宝云无法行权,那么搜房网就是违约了,应该赔偿孙宝云。




搜房网说,这个期权,指的是位于境外的搜房公司的股份,相当于是外国公司的股份,法院应该根据外国法律来审。




这个观点案子申诉到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认为,这案子是合同履行争议,不是物权纠纷中的有价证券权利争议。孙宝云为获得股票期权提供劳动服务的地点在中国,所以应该根据中国法律来审理。




最后,一审法院判搜房网败诉!




搜房网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再判搜房网败诉!




搜房网还不服,申诉,最高法院再再再次判搜房网败诉!





最终,判搜房网给付孙宝云《股票期权协议》约定的股票55000股,按约定的价格行权。




判决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搜房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宝云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73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搜房控股有限公司(SouFun Holdings Limited)与孙宝云证券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2)高民终字第1879号




别人的教训,自己的经验。上述案例,供各位参考。



谢邀。谈不上经验教训,分享两个我觉得不错的股权激励方案。

1.
这是一家大型传统制造业企业(上市公司),创始人已经年纪大了,现在第二代已经接班而且也干得非常不错。可见是一家有历史也有长远发展目标的企业,很多员工都干了几十年,有的都已经退休了。他们的股权激励很有意思:在上市公司上设一个股东(SPV),所有持有公司股权的员工都在该SPV内持股,而不是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这家上市公司每年都会非常慷慨地分红,持股的员工就会每年收到分红(上市公司 -- SPV --员工),但员工是无法出售自己的股权的,因为他持有的是SPV股权而非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员工辞职时,即默认为放弃了该股权;员工退休时,公司会用一定的价格回购,相当于给员工养老,同时收回的股权可以再用来奖励年轻员工。(这些在授予的时候都签协议的)

这么干的好处是:员工每年都获利了(而且分红不小的),作为股权激励起到了激励的效果。同时这个安排不会发生员工等禁售期一到就卖掉股份然后跳槽的问题,因为员工自己是无法出售相应的股权的,辞职时相当于自动放弃了一个每年稳定的收益,所以高管在同等薪资情况下是很忠诚的,而且也希望企业能长期好下去,这样他的分红就更多啦。

2.
PE投的公司,尤其是buyout的公司,最终目的就是一个:要退出啊。还得最好退个好价钱。基于这种目的,设置股权激励就简单了:给CEO或其他高管的股权激励,是一个阶梯式的奖励方案,比如:PE退出时的估值达到2x,CEO就可以拿5%的股份;如果达到2.5x,CEO可以拿7%的股份;如果达到3x,CEO可以拿12%的股份。数字我乱说的,但一般做得越高这个upside越大,这样CEO也比较有动力。这个很容易理解吧,也行之有效。

总结:各个企业的情况不一样,所以适用的股权激励也不同。第一个我当时听到的时候印象蛮深刻的,但也不是家家都能拿来用的。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我没有什么系统性的知识,所以只能随手分享一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