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罗斯误得广大人口家破人亡,跟希特勒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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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对冲基金有三大核心价值:
一、为股东和投资者赚取利润
一家公司一个企业,最大的道德就是赚钱,公司的本质,就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二、吸纳和管理市场风险
比如欧债危机期间,希腊有毒资产谁都拼命的在卖,谁都不愿意买,如果这样,即使价格再低,没有人买,就没有人卖的出去,就没有流动性了,整个市场就崩溃了。而实际上,很多对冲基金一直在买入希腊有毒资产,比如克林顿女婿,所以造成近两年持续亏损,旗下一只基金近期亏损约48%。当然也有做类似交易盈利的,就看对冲基金管理人的能力了,但这不在讨论范围内。
三、戳破泡沫,制止市场中不合理的现象,提高市场效率
就像A股,经常有小盘股被人为操纵,甚至财务造假,股价炒到天价,那就是因为缺乏做空工具,否则对冲基金进场做空,戳破泡沫,这些不合理现象是很难出现的。国际上比较出名的比如浑水公司。
当然了,索罗斯的量子基金狙击东南亚各国货币,其行为也属于戳破泡沫,制止不合理现象,提高市场效率。至于戳破泡沫后,有人受到了伤害,不去怪吹泡沫的人,也就是东南亚各国政府和央行,而去怪戳破泡沫的人,这很搞笑嘛。就像自己不注意身体健康,饮食卫生,长了瘤子,医生帮你切除,你说好疼哦,医生太狠了,于是你嫉恨医生一辈子,还从道德上来攻击他……
至于扯上道德,那更是无稽之谈,经济行为就是经济行为,没有对错可言,非要我说,索罗斯冒着基金亏损,被股东攻击,投资者抛弃,自己财产受损的风险,和背上千古骂名的风险,去帮东南亚老百姓识破政府鼓吹的大骗局,提高当地市场经济效率,这简直舍己为人啊,哈哈。
还有当年索罗斯狙击英镑,大赚了一笔,将英国踢出欧洲汇率体制,后来英国经济因此扭转多年颓势,一直保持高于欧洲大陆的活力。人们说,英国政府应该在特拉法尔加广场给索罗斯树一座铜像以表敬意。
首先,我们判定某两个人的“行为”是否有本质上的区别,我们只能首要通过“行为结果”来判定,否则我们实质上是在探讨一类价值前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判定行为本身的相似性,就不言自明地在运用功利主义原则。包括以下几个论题:
1,索罗斯和希特勒在法理上有什么区别。(针对“行为本身”)
2,我们探讨行为因果,并以此来归罪,其界限是什么。(针对“行为结果”)
3,某项行为是否能受到“道德谴责”,而这种道德谴责是来自于本质的判定,还是来自于价值判断?
第一个问题很好解决。我们的法理判定所承载的理论在于基本权假设和正义理论之上。从基本权假设之上,希特勒法理承续自第三帝国内部的选举流程和立法流程,但是立法本身违背了基本权假设,而立法是否为恶法并不仅仅为其是否符合大多数意志和利益,还有其于现代伦理的兼容度,现代伦理的基点就是基本权假设,这个基本权假设来源于自然法理论,同时也来自于社会权利论的调和。所以此为恶法,那么“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这是自然法理和分析法理的冲突,但是从已经直接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角度来说,希特勒本身已然构成反人类罪。而这是其和索罗斯在法理上的区别,索罗斯的行为在法理上并不构成侵害他人基本权。
第二个问题在于,索罗斯在行为结果上,是否可以因为间接的“因果性”而被归罪。从功利论的角度来说,约翰密尔的群己界限,建立在最大幸福假设和消极权利契约上,所以我们只能承担直接因果责任,而非间接因果责任,否则因果链本身的循环是无穷无尽的,一个话语权大的人士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都可能造成无穷的社会间接效应,但是不能直接以此因果性来给其定罪。一个简单的例子,美国作为一个超级大国,他的金融市场出任何问题,全球所有国家都会造成损失,但是我们可以谴责美国主导金融体系的不正当性,但是我们不能要求美国对我们的损失进行补偿,这就是直接权责契约。更直接的例子就是赌博活动,在合法赌博之下,所有赌徒都只能对于赌博规则和赌博活动的规范性本身负责,而赌博活动后果所造成的赌徒的损失是不会由活动的获利者来负责的(但是为何很少人去谴责赌博,这个是第三个问题)所以,索罗斯在此承担的是直接权责,那就是国际金融市场和各国金融监管条例默许的规则来进行金融阻击活动,如果他的投机活动违反了各国金融监管条例或者国际金融市场的条例,包括内幕交易,贿赂政客等等,那么他完全应该以此被归罪,并且有相关法律依据,但是间接影响不能以此归罪。而希特勒全部都是”直接责任“。
以上是建立在哈特实证分析中"功利权利"的调和,和接受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第三个问题,在于我们是否可以对于索罗斯进行道德谴责?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我们的理由实质上不是某种行为本质的判定,而是价值判断。上面已经澄清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那么我们对于索罗斯行为的道德谴责的依据是什么呢?实质上是价值前设。也就是说我们价值前设中涉及现代性伦理建构中的两个道德直觉:“对于弱者的天然同情”和“对于丛林争夺的天然反感“,这是现代伦理中的两个道德直觉,其次是一个价值前设,那就是”资本杠杆获利,或者说靠价值剥削获利其欺压弱势劳动者是不正确的。“,于是我们对于索罗斯的道德谴责,事实上并不是依据其行为结果或者行为本质而是其行为产生的观念价值,那么在这种观念价值下,我们依据以上两个价值经验前设,做出了对于索罗斯“不正义”的道德判断,这本质上是个价值判断,而非分析结果。但是从舆论的角度来说,所有人是有权力做这样的价值判断,并反馈到公共话语体系中去,所以索罗斯可以被道德谴责,但理由并不是其行为本质的恶,而是行为反馈的观念价值的“不正当”。
最后,谢谢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