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从医学角度对“陆勇代购印度仿制抗癌药”
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终获释 药本身质量有差吗? 为什么国内药品会比印度高那么多? 还有其他什么药品有这样的现象?
家人没患病前,我对陆勇没有什么看法;
家人患病后,陆勇就是我心目中的英雄。
他为穷人打开了一个求生的门
这问题可复杂了,牵扯到法律、医学、经济、政治等等问题。
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
1.陆勇所代购的药品是不是假药,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那么按照以上法条之规定,该药品自该男子经手转售给病友,应当按照假药论处。
假药可能产生的危害,其实还是比较明显的,外国批准上市的药品没有在中国进行过临床试验,有些并不适合中国人,剂量也不对,其实外国批准上市的还好,就怕有人用国内小作坊弄出来的黑心产品冒充进口药品,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在很小的剂量下就能发挥作用,而且几乎都有副作用。我见过吃“泰国痛风药”吃到胃喷血的(其实里面可能加了地塞米松),也见过吃“印度降压药”吃到肾衰竭的(可能加了大剂量的利尿剂),因此未经检验的药品一旦有害,造成的危害会比假的进口衣服、假的进口食品(因为更可能是以本地食品冒充)甚至假的进口化妆品(危害皮肤较多,危害全身较少)更为显著,因而药品进口适度从严,其实有利于药品安全。
2.进口药、国产药、印度药质量上有差距吗?有多大差距?
可以参考原装进口车与国产车,顺便提一句,中国的制药不如印度,这种较高级的化工产业目前国内水平确实还不高,不过从临床来看,大部分国产药还是有些疗效的(⊙_⊙),只是有些药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进口药。如果个人很主观的估算二者的差距,应该在20%左右。
3.国内进口药价为何比印度高那么多?
首先印度和美国的政治关系问题。。。。这里就不展开说了,其次印度自知药品研发毫无希望,所以就直接向美国认栽,导致美国的药品专利直接可以和印度分享,所以印度人民可以吃到比较廉价的本地药。
而中国首先和美国的政治关系= =!,然后中国是想自己发展高科技的国家,于是中国不大可能第一时间获得美国的药品专利,以前中国也如今天印度一般抢仿过几种进口药,结果遭到进口药企的一致反对,甚至威胁联合退场!虽然不知退出中国市场会对这些企业的市场造成多大影响,不过很多优质的进口药百姓也就享受不到了。
中国的药品研发一直都比较落后,西药新药的研发一直呵呵,近年来为了追求利润,很多公司都把重心放在国家放的比较松的中药注射剂上,导致西药不仅新药研发没人做,连仿制都快没人做了。国外就趁机把这些中国人做不出来的药高价卖到中国来,赚取巨额的利润,当然医药行业的腐败问题也推高了国内的药价,但是想把进口药价降下来,恐怕医药反腐和药品研发需要齐头并进,否则仍然在外国药企面前抬不起头来。
4.进口药是不是暴利产品?
是,就算像有些人说的那样计算了前期研发成本,很多进口药也照样是暴利产品。进口药企是企业,是以挣钱为第一目的的,很多企业的经营模式就是从一些实验室手里把有潜力的化合物买过来,然后投资进行临床前和临床研究,上市之后抢在专利期满之前狠赚一笔。这其中中国市场算是主力市场之一了,中国近些年经济发展快,有钱的人越来越多,然而医药体系的健全度和国力不相匹配,本地也没有多少有竞争力的产品,所以进口药得以大杀四方,但此事上官方也处于被动状态,所以媒体大肆宣传陆勇案件,个人觉得其实是国家想倒逼进口药降价。
5.陆勇的行为到底危不危险,为什么又被撤诉了?
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陆勇帮他人代购的药品,属于《药品管理法》定义的假药,据说陆勇还非法购买信用卡帮助他人代购药品,因此其实行为违法无误。
但为何陆勇被撤诉了呢?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本人其实法盲,说错了别介意)
(1)他销售的“假药”没有危害人体健康。
(2)他的“代购”行为与销售之间有区别,具体表现为是否盈利。
(3)证据不足,无法起诉(检察院接受采访时的说法)
但其实个人认为,舆论和群众几乎一边倒的民意,也是检察院撤诉的重要因素。
6.为何不修改《药品管理法》的内容,以后个人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个人见到的来历不明的“进口药”,有些有作用,有些没作用,但是有些预料之外的危害,没法提防,合格的药物具有已知的不良反应,有些可以通过调整给药时间、调整剂量、采取措施预防等防范不良反应的发生,但是来路不明的药物没法做到,因此有些一发现不良反应就致命了。适度放宽可能会让一些患者在危急时刻有多种治疗可以选择,而适度从严则会保住更多人的安全,所以个人认为目前《药品管理法》中关于假药的定义是合理的。
个人遇到类似情况,最高法已经出台过司法解释,明确个人可以采购进口药品自用,但不得用作他用或者销售、转卖等。就格列卫(伊马替尼)而言,进口药在中国有买3送9的补助计划,相当于约7000/月,比之前的价格公道一些了,另外正大天晴公司也有了伊马替尼的仿制药。最后还是希望进口药价能再降一些,国家的医保对于那些真正救命的药品能够再倾斜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