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成员构成包括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等。成员不一定是股东,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一般由股东会产生,但是必须是自然人,还要符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条件。而股份公司董事会由创立大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