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利用假败来逃避还贷款的商号,银行为什么不




一些企业想通过假破产实际掏空资产的方式不还银行的贷款还不了,为什么银行不通过税务举报的方式查做假账呢?现在企业百分之九十都偷税漏税,一查一个准啊,为什么银行不通过这招来让对方企业的法人代表束手就擒呢?请有实际经验的同志解释下?




国外银行和税务局的财务报表确实可以共享互相查询,如果不符要么是金融诈骗要么是逃税,总之是都是要坐牢的。
而且不光企业,个人贷款的收入证明如果和个税的申报表不一致也会调查,而且可能甚至会跨国调查。我自己就参与过跨国协查个人的收入信息。

至于我国,就税务部门而言,跨部门协调比跨国还难。经常遇到企业所有者权益是负数,十几年都从来没有盈利过,然后银行还给贷出款了。

税务局和银行的信息共享差到什么地步呢,企业在银行开户的时候需要税务登记证,但是企业税务登记证注销的时候银行和税务局没有数据比对,企业注销好几年了银行账户还有频繁交易的大有人在。不过即使是注销和股权变更信息共享在税务局和工商局之间,我也是从2014年才见到,好在现在三证合一就没有这个问题了。

具体税务局和银行的合作规定,应该是征管法的五十四条第六款: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按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体户,税务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但是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所以税务局无权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财务报表进行第三方信息比对。

对于个人,税务局只能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但是税务局处理的违法案件极少,大多数都是行政处罚,所以行政处罚时税务局无权获取个人的银行数据,哪怕仅仅是储蓄存款。这也就是所有人都知道企业通过个人账户进行体外循环逃税,税务局却无计可施的根本原因。

所以,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就没有制定税务局和银行进行数据共享的通道,根本没有通过第三方信息比对企业申报信息真实性的可能性。一切的希望等待新的征管法实施吧,但愿等来的不是失望==!



谢邀。

偷税漏税的情况有没有90%以上不敢说,但严格说合理避税是无法避免的。你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分别说一下。

一是可行性的问题。举报企业偷漏税要有证据,银行不能凭着百分之九十偷漏税就去举报。银行和客户的关系并非大家想象的那么紧密,很多时候就是纸上材料,偶尔去现场看一下,企业的具体情况只是掌握个表面和大概。如果真能清晰和及时了解,一般也不会形成坏账了。

二是动力问题。形成不良贷款后,银行的绩效已经受到影响。所以接下来重点工作是如何降低不良率,就是不良贷款核销。而企业走破产程序,是贷款核销的主要的要件,银行尤其是经办银行是乐见其成的。再说了,即便有证据偷漏税,追回后也是给国家,不会用来还贷的,能有啥积极性呢。

以上,希望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