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通知,从2018年4月1日起,天津市2018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从去年的3159元提高至3364元,最高标准由去年的15795元提高至16821元。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7073元。确有困难的,可在7073元与3364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3364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
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56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