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按照2017年标准计算,参保单位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227.45元)的,以3227.4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6137.25元)的,以16137.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
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4303.27元)的,以4303.27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6137.25元)的,以16137.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5379.08元)的,以5379.08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6137.25元)的,以16137.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
参保单位职工2018年1月至6月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2151.63元(月岗平工资的40%)的差额部分,于2018年7月进行一次性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