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时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这里7年和10年的专项债券发行不能超过全年发行规模的50%,在发行时原则上不与国债的发行时间段相同,而且不同地区的专项债券发行时不能选择相同的时间段。
专项债券发行的类型一般为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形式,如果在发行时额度超过了5亿元,那么需要通过招标的形式进行发行,在发行是利率应该在同期记账式国债平均收益率之上。在发行时规模不允许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专项债券发行时要择优选择主承销商,让主承销商提供债券的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地区新增的专项债券发行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然后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后才能发行。
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