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主要有四种权利。分别是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以及司法救济权。1.知情权:个人有权利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个人信息。知道征信系统信息的来源。个人也可以免费获得一份自己的征信报告。
2.异议权:如果您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来,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
3.纠错权:如果经证实,您的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4.司法救济权: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您个人的权益。
此外,任何人都有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的机会。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不是永远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的,在国外,大部分负面记录保存 7 年,破产记录保存10年,查询记录保存两年。因此,即使个人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无法偿还债务,这些负面记录也不会跟随一辈子。因此,永远不要气馁,任何人都可以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从头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