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信用账户开户条件: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在半年以上,且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高于50万元,具有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满足股票信用账户开户条件后,券商即可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以上规定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券商需要明确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没有禁止信用账户进行可转债转股操作,不过有些券商系统不支持信用账户进行可转债转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