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分累计规则:1. 您在境内、外使用该太阳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均可累计积分。2. 主、附卡消费均可累计积分,附卡的积分将合并转入主卡账户。3. 持太阳信用卡(含太阳幸福信用卡)消费每满人民币1元积1分,不满1元的不予累计。4. 持太阳幸福信用卡在广州农商银行指定的酒店、百货公司、电影院消费,更可获赠高达3倍积分。5. 持卡人生日当月刷卡消费,可获赠双倍积分(一般积分累计规则基础上额外获赠一倍积分)。附属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月同样享受双倍积分(一般积分累计规则基础上额外获赠一倍积分),获得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6.积分长期有效。
(二)消费累计范围:您在境内、外使用该卡片进行的刷卡消费均可计算积分,主、附属卡的消费共同累计计算。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1.因退货或因签账单争议导致该笔交易未成功,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积分。2.信用卡的预借现金及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预借现金手续费、滞纳金等领用合约规定的其它各项费用)均不予累计。3.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地产类、政府服务类、学校类、保险类、批发类、医疗类、公共事业类、汽车销售类、燃油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等类消费,及其他广州农商银行另行指定的项目不予累计。4.在广州农商银行指定的商户消费需使用太阳幸福卡在广州农商银行的POS刷卡机进行刷卡消费,才能获得三倍积分。5.如刷卡期间积分奖励活动重叠,以最高奖励标准为准,不重复计算积分。例如:“太阳幸福卡”持卡人生日当月在指定商户刷卡,可获赠三倍积分奖励,不再累计计算生日当月刷卡奖励的双倍积分。6.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未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用户、其他有过违反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累计。7.广州农商银行指定的其他项目。